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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新聞,台灣踐踏王凱傑人權 錢建榮法官:法院被濫情鄉民綁架
是法官自己道德感作祟,大多數的鄉民只關心影片流出何時而已。
如果平常就很容易受到影響而判決,這時會牽託民眾我也不意外。
說來是上級感觀和道德凌駕法理,很多案件是高等法官綁架法院。
當然奇異的媒體觀點也影響大眾,很多新聞報得不清不楚搞民綷。
社會大眾對事情僅止於一知半解,看似無心的錯誤概念製造對立。
我舉例,說明先前一個新聞 [會計法99條之1] 的真正問題在哪裡。
顏清標是因貪污治罪條例而入獄,不是因為不實發票違反會計法而入獄。
有人問,為何修改會計法,可讓貪污犯出獄? 因為喝花酒報公帳的發票違反了會計法,此為貪污罪物證。
有人認為會計法修正不是顏清標條款,這我同意不完全是為了顏清標,但顏清標有借此得到除牢獄的機會。先前2011年將行政機關首長濫用特別費的除罪化,此次範圍擴張到民意代表、村里長,我想這大家都知道。這次修法解套還包含了缷任、現任政務官,還有法官,而會計法主管機關為主計總處,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。不過好玩的是更有人認為,顏清標定罪的法律是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,及《刑法》上的偽造文書罪,不會是《會計法》。
簡單說...
過去有老人撿拾別人家屋外的一推紙箱,最後對方報警處理,被檢察官偵查依竊盜罪起訴。更有人在租書店借漫畫書逾期未還,店家多次催討後報警處理,被檢察官偵查依侵占罪。以上物件皆屬於《民法》上的「動產」,如果未來特別修法將 「紙箱」、「漫畫書」排除在「動產」之外,以上行動皆無罪。
先前修法的 [會計法99條之1]...
明訂地方民意代表支用國家編列的業務費,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,重點在為何特別還溯及既往。顏清標喝花酒,報公帳算是公款公用嗎? 挪用業務費喝花酒被判處違反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確定服刑的顏清標,將因此釋放。 顏清標釋放的依據是《刑法》第2條第3項,處罰之裁判確定後,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,而法律有變更,不處罰其行為,免其刑之執行。還有一件事,有注意都知,金錢豹等有女待的灑店,營利事業登記證是掛名為小吃店及飲料店,特種行業營業稅率25%,一般飲食店僅5%。
研究人員非公務員,只有公款公用才可免責,但須繳回金額,而公款私用無法免責。民意代表和村里長,無條件無罪化,如果報支有違法 (假發票)須繳回金額,此外也無民事責任,改為行政舉措。
問題還有將非公務員的研究人員與公務員的機關首長、民意代表、基層村里長,放在一起免責,是個很奇怪的事情。會計法僅是規定報支、覈銷的法律,如果要在這個法律規定除罪化的條款,應該只能免除偽造公文書等的罪責,與貪污無涉。但是立法委員將報假賬與貪污混為一談。明明貪污是貪污,假發票報帳是報假賬,這是兩個不同行為,不同刑事、民事的罪行,正常不可能免除刑事責任同時,也讓貪污免責,但是立法院卻將兩者混同。
簡單說來是為了某特定族群或團體而立法來除罪。
證據,根據刑法第二條,除罪化只能往後發生效力,但是立法院卻標新立異,往前除罪化,往後不除罪。表面看來,是為了消除民眾對於民代貪污除罪的反感,規定民代公款公用才能除罪,實際是將先前的公款私用除罪。
2011年的大水庫理論,表明公用與私用的區分非常不明確,此特例說明只要支出大於收入,則沒有貪污。而研究只有支出,不可能支出大於收入,還有發票有問題,重點是錢跑哪去?
法律上「公款私用」就是貪汙,「公款挪用至其它公領域,雖然無貪汙」則是偽造文書。今年初,百名教授涉嫌不實報帳遭檢調偵查,引發學界恐慌,主因是偽造文書打成貪汙。新聞才會稱 500教授免當貪汙犯,而為何會偽造文書,是歷史共業還是同流合汙,或者是現行研究規定太固化。
以正當性而言
顏清標 -> 公費喝花酒 (此次修法,顏清標無罪不用坐牢)
柯文哲 -> 研究支出 (打成貪汙犯的柯文哲,是制度下的受害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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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,10萬元報帳列貪瀆 柯文哲氣到講不出話
新頭殼newtalk 2013.05.10 林朝億/台北報導
調查局在追查4筆報帳資料
1. 民國100年買了5張摩洛哥椅子(一張390元)
2. 民國98年1個5千元硬碟
3. 一個用耗材核銷購買的5萬8千元的手提式電腦
4. 一部攝影機4萬5千元。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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